农产品供应方案(收集3篇)

时间:2024-08-12 来源:

农产品供应方案范文篇1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ZL92115325.2,发明名称为“基本无粉尘四氢-3,5-二甲基-1,3,5-噻二嗪-2-硫酮颗粒的制备,专利权人为BASF公司。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制备基本无粉尘的下式(I)所示四氢-3.5一二甲基-1,3,5-噻二嗪-2-硫酮颗粒的方法,

其中将甲基胺(Ⅱ)与二硫化碳(Ⅲ)和甲醛(Ⅳ)反应或者将N-甲基二硫代氨基甲酸的甲基铵盐(Ⅴ)与甲醛(Ⅳ)反应,所述反应在以化合物(Ⅱ为基础计为0.1―10摩尔%的至少一种下式(Ⅵ)所示亚烷基二胺存在下进行,

RI―NH―A―NH―R2(Ⅵ)

式中R1和R2各自独立地为氢或C1―C4烷基,A为1,2-亚乙基,1,3-亚丙基或1,4-亚丁基桥,而且这些桥带有1-4个Cl―C4-烷基。”

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了“本发明的目的是要提供一种更为简便的方法来制备颗粒状的四氢-3,5,二甲基-1,3,5一噻二嗪-2-硫酮(I)”,并且在说明书中记载了由于工艺中亚烷基二胺的加入而可能产生的三种杂质。

(2008)高民终宇第164号判决书认为(1)关于是否为新产品的问题,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我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农药登记公告中包括原告BASF公司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而原告涉案专利说明书中也说明该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更为简便的棉隆产品的制备方法,因此,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并非新产品;(2)由于涉案产品并非新产品,故原告BASF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根据原告BASF公司及上海市农药研究所检测中心分别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中含有三种特征杂质,且杂质中的两个棉隆型杂环通过乙烯基桥相连。原告BASF公司提出上述三种特征杂质系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备棉隆产品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杂质,即由于在制备过程中加入涉案专利方法中的亚烷基二胺,才形成上述三种杂质。被告主张其在生产涉案产品时并未加入亚烷基二胺,而是通过使用十二烷基磺酸钠等其他助剂和改变反应器内部结构来制备棉隆颗粒剂,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加八十二烷基磺酸钠等助剂会形成上述三种特征杂质,故本院对其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采纳,最后法院认定,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使用了与涉案专利方法基本相同的方法,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案例分析

该专利涉及的产品实际上是农药领域中已知的“棉隆”产品。在该案中,法院认定涉案棉隆产品不是新产品,因此,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应由原告BASF公司举证证明被控侵权方实施了专利方法。让我们看看BASF公司是如何完成举证责任的:首先,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其次,对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委托检测,再次,根据检测出被控侵权产品中含有的典型杂质,主张被控侵权方的生产工艺为涉案专利的生产工艺。本案中,在涉案产品不是新产品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并没有被举证责任未能倒置所困扰,而是巧妙地避开了直接针对被控侵权方所使用的具体生产工艺进行调查取证的问题,并因此最终赢得侵权诉讼。对该案进行深入分析即可发现,专利权人能够如此巧妙举证是与以下两点密不可分的。

1专利权人利用了农药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殊性

农药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都知道,农药生产工艺总是和副产物相伴存在的。通常来说,农药原药的生产工艺有其特殊性,生产工艺不同,尤其是不同生产工艺中所用的原材料或其用量,温度等不同时,由于反应机理的原因,这种生产工艺上的区别在其所要得到的原药产品上通常都会有所体现,例如,可能导致所生产的原药产品中副产物不同、产品的纯度不同等等。涉案专利的生产工艺由于其所使用的特定原料“亚烷基二胺”而在其所生产的原药棉隆产品内引入三种典型杂质。因此,对于较简单的产物来说,依据产品中副产物的不同,通过反应原理的分析通常可初步推断其所使用的生产工艺。

2说明书中对其生产工艺所获得的产品的特征描述

以上仅是分析了农药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殊性,但由于具体化学反应的复杂性,尤其是对结构复杂的原药产品而言,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副产物来推断其生产工艺或者说所用的原料往往是不够充分的。在这种情况下,最直接和有力的证据便是说明书中对于原药中的副产物与其生产工艺或所用原料之间关系的具体记载。

在本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原料“亚烷基二胺”的使用在棉隆产品中引进三种典型杂质或副产物,同时对副产物的结构进行了描述,这样就提供了将副产物就与工艺中原料“亚烷基二胺”或者说其工艺直接关联起来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涉案侵权产品的检测分析,由其中所含有的杂质即可判断其使用了原料“亚烷基二胺”,并可进一步推断其使用了涉案专利的生产工艺。

综上,在说明书一副产物一工艺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就易于举证被控侵权方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

农产品供应方案范文篇2

关键词:筹资机制;风险管理;农村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1-0116-05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地域的延伸,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实现农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随着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全国范围内陷入困境,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成为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拟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在问题进行剖析,并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殊性质,对该项制度改革和重建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1.文献综述

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是1992年由民政部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为《基本方案》)确定的。在《基本方案》中,明确指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四个原则”的方针,即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工、务农、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在这一方案出台后,民政部门迅速投入到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工作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参保面迅速提高。数字显示,截至1997年,全国共有7542万农民投保。由于《基本方案》推行之后,农民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因此,有些地方政府和学者对该项制度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张朴,1995),认为无论从理论概括,还是操作层面,都比较适合现阶段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状况(黄如今,1996),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刘翠迎,2001)。

1998年以后,政府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受管理体制改革、利率下调等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农村养老体制改革工作陷入了停顿状态。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2004年,农村劳动力参保数量为5378万人,比1997年减少了2164万人,下降幅度达到28.7%。农村劳动力参保数量占农村劳动力总量比例同步下降,由1997年的15.4%下降到11.0%。实际上,除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在很多地方事实上已经暂停之外,原有的农村集体养老组织模式也仅仅局限于少数发达地区(蒋蔷,2007)。

《基本方案》在短暂的时间内经历了一个由试点、推广到衰退的过程,正式制度延续还不到10年。此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陷入困境的成因及重建问题就成为一直困扰政策部门和理论界的重要问题之一。有学者(陈少晖,2004)认为现行的《基本方案》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实质是一种政策引导下的农民个人自愿性储蓄,起不到社会互济的作用,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责任缺失是导致《基本方案》失败的重要原因。尚长风(2004)对广东东莞、浙江等地农村养老保险的实际调研及朱俊生(2005)等人对北京大兴区的调研支持了这一观点,他们发现政府是否愿意提供经费和提供经费的规模对于农民的参保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也有学者从我国总体经济社会条件的角度分析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衰退,刘翠迎(2001)在考察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保制度时发现,农民养老保险大都是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即工业化发展靠自身积累且其剩余反哺农业的时期,并从农业产值占总产值比重、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及人均GDP三个指标进行衡量,认为中国目前总体上不具备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但也有学者(陈佳贵,2001;何文炯,2001;王国军,2000)指出,部分发达地区已经拥有了构建这一制度的条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不超前。不过,卢海元(2003)则认为,一些国家如丹麦、瑞典、希腊等5个欧洲国家在类似中国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就已经开始设立农村养老保险,从而否定了条件不成熟的说法。

综观学者们对《基本方案》运行失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供给主体问题,二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供给条件问题。供给主体的错位和供给条件的缺乏都可能会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陷入困境,《基本方案》运行的失效可能是两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过,考虑到我国农村发展现状的特殊性,农村养老保险供给主体方面的问题可能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基本方案》基本意图是将农村养老保险的供给由传统的体制外向体制内转化,但政府投入过少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弱化,使该项制度仍具有明显的体制外供给特征,供给制外供给所造成的供给主体的错位加深了供给条件的不足,而供给条件的动态变化又使供给主体的错位更加突出,这种供给制外供给下相互强化效应对于《基本方案》在短期内迅速失效产生了十分关键的影响。

2.体制外供给与《基本方案》的脆弱性

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险框架是家庭养老保险和土地养老保险相结合,明显具有体制外供给的特征。《基本方案》虽强调要坚持社会养老保险和家庭养老相结合,在筹资结构上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的基本原则,不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集体经济实际上已经弱化甚至不复存在,来自于集体的补贴十分有限,因此《基本方案》运行资金的筹集基本依靠农民个人。而就农村的实际情况看,农民个人交纳资金的来源仍主要是土地收入和部分家庭或家族成员间的转移收入,所以《基本方案》实质仍然是没有脱离传统农村家庭养老保险和土地保险的框架,这使得《基本方案》的运行具有较高的脆弱性。

2.1《基本方案》仍具土地养老保险的特征,而人均土地存量有限且收益不足以支撑养老功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承担着农村家庭的生活、教育、疾病、养老等多种功能。但农村土地存量看,人多地少的现实加上土地收益低的状况使有限的土地不足以支撑这一功能。资料显示,我国目前人均耕地已经由0.098公顷降为0.095公顷,有666个县人均耕地在0.8亩以下。另外,由于生产成本上升,农产品价格下跌等因素的影响,土地收益不断下降。统计资料表明,1999年我国粮食、棉花、生猪等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分别高达82%、94%和99%。

2.2《基本方案》仍具有家庭养老保险的特征,而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家庭提供养老保障的基础弱化。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在中国自古就有“养儿防老”的传统,所以当家庭成员年老后由子女赡养往往也被认为是理所当然。一个可持续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家庭有较大的人口规模,以分享收入或分散风险;第二,家庭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维持生活水平;第三,家庭有良好的社会网络(如亲戚、邻里或朋友等),以抗御家庭难以承担的外部风险(蒋蔷,2007)。目前这三个条件都不足以支撑家庭养老的持续。

首先,随着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大家庭数目迅速减少,核心家庭数目成为主流,家庭人口规模逐渐缩小。农村家庭常住人口数量由1978年户均5.7人下降到2003年的4.1人。在“4-2-1”家庭中一对夫妇要赡养四至六个老人,这在经济上显然是难以承受的。其次,农民收入主要源于务农收入,农业生产的弱质性显然不能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再次,社会网络提供的外部支持十分有限。以广东省为例,从1980年到2004年,转移性收入在农村家庭收入中所占比重由7.7%下降为3.2%,下降了4.5个百分点。

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由大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化这种家庭结构的变化更为明显。伴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人们的家族意识、家庭观念正日益淡化,老年人与子女之间在价值观念、兴趣爱好、生活习惯上的差距不断增大,“代沟”加深;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经商的增多,使得他们与老年人长时间分离,由于要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对父母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减少。这些变化必然造成两种趋势:独居的老人将越来越多;子女对老年人的照顾减少,这将严重影响老年人的生存状况。

2.3《基本方案》具有农民自我养老储蓄的特征,不具备社会养老的功能。在《基本方案》的设计中,政府没有相应的财政支持,只要求集体进行补助,这对乡镇企业发达、集体有一定积累的地区可行,大部分农村集体都不具备这个条件,只是一个空壳,从而导致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源于农民的个人交纳,实质成为农民的自我储蓄机制,不具备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特征。据对世界131个国家城乡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模式调查表明,至少有129个国家城乡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来源是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资(刘书鹤,2002),其中政府出资占财政总支出比重至少30%以上,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左右的投入大部分投向了城市。在国家和集体均无相应投入的情况下,农民参保积极性不断下降,参保率不断降低。即使参保的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供提供的资金也是非常有限,甚至不能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水平。以1998年为例,我国向农村59.8万人发放养老金,年人均约42元,月均养老金仅为3.5元(刘子兰,2003),远远不能解决参保人的“基本生活”,有些边远地区的农民甚至不够领取养老金的车费。

2.4《基本方案》具有自收自支的管理特征,这使得农保基金的安全性存在较高的风险。在《基本方案》的设计中,县乡两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大多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是从当年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中按3%提取的管理服务费。1999年国务院了《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入了整顿和规范阶段,要求绝大多数基层农保机构停业办理新业务,从而使没有管理费可提或提取管理费不足,管理费计提逐年下降,入不敷出。有的地方给农保职工放假回家;有的使用调剂金,甚至个别地方动用责任金弥补管理费不足和发工资,这些都给农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构成了直接影响。

2.5《基本方案》具有短期应急的特征,对农村发展的现实明显估计不足。从《基本方案》的内容来看,基本没有考虑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这些都是农村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1)由于城市化的发展,许多农民失去了土地,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与有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设计才能补偿失地农民的损失;(2)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加,应如何对这部分人群进行更加弹性的农村养老保险设计;(3)从长远来看,如何实现农村未来与城市养老保险的对接。这些内容均没有在方案中提及和设计。

3.筹资机制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核心问题是筹资问题,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还是政府取决于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理论认识,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质是一种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如果理论认为是一种公共产品,那么政府就要承担相应的资金筹集及管理责任,不同的产品的相应在筹资机制、管理机制等设计上表现出很大的差异。

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相应的私人产品则是指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的产品,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传统上认为属于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一方面,如果由私人通过市场提供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免费搭车者”,而导致“公共地的悲剧”,另一方面,外部效应的存在,使私人不能有效提供也会造成其供给不足。这时就需要政府出面提供公共产品,弥补“市场缺陷”。

农村公共产品是相对于农民私人产品而言,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根据农村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的性质不同,又可区分为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典型的有:农村基层政府行政服务、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农村环境保护、农业发展综合规划及信息系统、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大江大河治理等。农村纯公共产品同其他纯公共产品一样应由政府免费提供。然而,现实中的纯公共产品是屈指可数的,绝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是以准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公共卫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保障就属于准公共产品,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

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公共产品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非排他性是指,在技术上没有办法把未付费者排除在公共产品的收益范围之外。也就是说,不论人们是否为之付费,都能从公共产品中得到利益。公共产品的这种非排他性主要体现于其公平性特征。福利经济学认为,社会保障是政府提供给全民的公共产品,全体国民都应当平等享受,而不论他们的社会状况和身份地位如何。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里所指的公民,不仅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民。《基本方案》中也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现在农民被排斥在整个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之外,是对农村劳动者的不公平对待,农民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事业中缺位的表现。

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非竞争性,该属性又称为消费的共同性,这意味着个人使用或享用某一物品时并不阻止他人使用或享用。一方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非排他性,提供了广大农民共同参与的平等机会;另一方面,这种公共产品产生的经济效应和溢出效应,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保证了社会的安定和相关政策的持续推行。

3.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非完全竞争性和非完全排他性―准公共产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公共产品,但它又不属于纯公共产品,而是属于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产品。从排他性的角度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往往采取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筹资的机制,在参保的非强制性原则下,只有个人参加了养老保险,集体和国家才有可能注资,如果个人没有参加,则国家和集体不可能对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注资。因此对参保人来说,它有一定的排他性,但并非具有完全排他性。从竞争性的角度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靠多数人资金的筹集来降低个人风险,如果社会老龄人口比重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养老金的使用不会存在竞争现象,但是如果老龄人口比重较大,如接近30%,就会存在资金不足风险。因此只有吸纳更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提高参保率,或者在资金统筹范围上进一步提升,由县为单位上升到以省(或地区)为单位,则化解资金风险的能力就会大大加强。

以上分析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增加财政投入。《基本方案》的不足就在于没有能够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看作公共产品,同时也没有从公共产品的角度来分析和设计。由前面的分析可知,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没有对政府投入做出相应要求,政府或投入不足,或没有投入,这实质都是政府缺位的表现。政府责任的缺位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停留在传统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水平上,使保险退化为农民的一种自我储蓄,不具有“社会保险”的特征。另外,由于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种公共产品监督、管理机制的缺乏,致使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混乱、供求脱节现象时有发生。

4.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它的提供对于保持农村老龄人口基本生活、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整个和谐社会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发挥政府的公共财政职能,充分体现政府在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积极作用。

4.1改变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二元结构的特征,分阶段、有步骤地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目前,我国在城市基本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的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为特征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在农村地区受地区集体经济的影响,只在少数发达地区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大部分地区仍处于改革试点阶段,从而形成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二元特征。另有统计资料显示,占总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总支出的10%,而占总人口25%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7%。为使农村老年人口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保证基本的生活需要,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入,尤其对中西部落后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分阶段、有步骤地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以使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农村老年人口均可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这项公共服务。

虽然《基本方案》中提出的以个人储蓄型为特征的老个人账户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但在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不可能与城镇养老保险完全对接,新的个人账户制可采取“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数额直接与个人缴费标准挂钩,切实做大做实个人账户,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在实践中,个人、集体和政府各自实际具体的出资额度依赖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近些年来比较成功的苏南模式、东莞模式、北京模式无不体现了各自的特色。苏南模式中的“新农保”以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0%为缴费基数,其中个人出资80%,县财政和乡镇各补贴10%,三方资金全部进入农民个人账户。若最低缴费标准为800元,个人承担640元,其余部分由乡镇和县财政分别补贴80元。广东东莞市由于乡镇企业发达、集体经济实力雄厚,集体(村委会)除承担原来集体所应该承担的部分外,还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市财政补贴力度也比其他地区要高得多。

4.2加大政府投入和转移支付,为不同地区的农民提供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

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的不同,各级政府承担的责任区分为三个层次:

(1)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500美元的发达地区,如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福建,乡镇企业发达,地方政府财政实力较强的地区,要求地方政府在建立新个人账户中承担更多的投入责任。

(2)人均GDP不到800美元,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不到300美元的欠发达地区,如陕西、甘肃、宁夏、内蒙古、贵州、云南、、广西、青海,受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影响,地方财政能力较弱,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民个人参保能力严重不足,可考虑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予以扶持。

(3)人均GDP介于800-1000美元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介于300-500美元间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重庆、海南等地,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财政能力,但是非常有限,鼓励地方政府进行财政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必要时给予支持。

4.3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设计上,为不同参保人群尽可能设计出灵活而富有弹性的公共产品,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在原有农业户基础上呈现出多样性:有些农民外出务工,到城市选择非正式就业;有些农民离土不离乡,到本地乡镇企业打工;有些农民受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影响而失去了土地。不同类型的群体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需求不同,相应的在机制设计上应该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尽可能满足人们不同需求。

(1)有关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我国失地农民的数量不断上升。这些人失去的不仅仅是赖以生存的土地,同时还失去了作为养老的土地保障,他们对养老保障的需求最强烈、最迫切。建议对于这部分群体在征地环节一次性建立基本保障,融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2)有关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保证其缴费的可持续性和养老金的可转移性,首先解决这些前提条件,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才能顺利推行。农民工居住地点、工作单位的流动性比较大,而且往往会跨越不同的省份,这与以省为单位统筹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冲突。如深圳市在推行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的时候,就遇到了不少打工者提前退保的现象。原因在于根据深圳市目前的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在深圳累积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将来才可以在深圳办理退休并在退休后每月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外来务工人员由于跨地区的流动,一旦现在退了保,缴费年限达不到要求,就意味着他失去了这份保障。建议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设计上,采取一种过渡性的方案,即先建个人账户、不建社会统筹,账户权益可累积计算,便于跨地区转移,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需要。

(3)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有条件的企业,强制其为雇员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建立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4通过健全管理机构和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提高农保基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

(1)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劳动和保障部门统一管理,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农村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在乡村开展工作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建立乡镇一级的社会养老保障管理机构,中央应尽快明确有关政策,加快地方管理机构的建立工作,尽快正常开展有关业务。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将基金集中在省(或者地区)级统筹管理,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运营,满足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保费的收缴、运营和发放分开管理。中央、省、市三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监督管理;县、乡两级负责保费的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金发放;中央、省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担基金管理的职责,保证农村社会养老金保值增值。

基金项目:(本文受到广东省哲学与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项目批准号为03/04C2-08)。

参考文献:

[1]李剑阁.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与重点[J].决策咨询通讯,2007(6).

[2]马雁军,孙亚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与政府责任[J].经济经纬,2007(6).

[3]刘子兰.中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管理世界,2003,(8).

[4]蒋蔷.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行模式的制约因素与发展思路[J].中国乡镇企业,2007(8).

[5]安增龙,罗剑朝.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需求和供给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5).

[6]王国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现实条件与必要前提[J].理论学刊,2004(6).

[作者简介]苏晓艳(1973-),女,河北人,博士,讲师;

农产品供应方案范文篇3

一、我国生鲜农产品物流发展存在的问题

1.物流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运输工具落后,运力不足,交通网络覆盖小。

2.农产品物流信息网络不健全,很多电子化技术如条码、RFID技术等并没有普及利用,使得信息沟通、收集、传递不畅。

3.物流成本高。国内粮食从产地到销地的物流费用占粮食销售价格的30%―35%,生鲜农产品则占到60%左右,远高国外水平。

4.物流技术水平较低。由于生鲜农产品对冷链技术的要求高。在我国冷链技术起步晚、技术低、基础设施不足。

二、生鲜农产品物流解决路径研究现状

1.河北农业大学李彤用AHP论证出“专业农合社―生鲜农产品第三方物流―超市―消费者”的生鲜农产品物流模式是未来生鲜农产品物流发展的趋势之一。专业农合社是在平等、自愿、互惠原则基础上建立的一种能够适应农业专业化、区域化、商品化生产的组织。农产品超市区别于农贸市场――超市采用公开、透明的标价、选购、结算方式,是现代农产品零售发展方向,是生鲜农产品供应链上的重要末端环节。

2.西南交通大学张焱运用遗传算法得出的“农超对接”模式――专业农合社和超市签订合同,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二者之间重要联系纽带,而提供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拥有完备的现代化物流设施、强大的物流信息系统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3.美国的生鲜农产品物流发展。美国的农产品物流发展居于世界领先地位,拥有强大的农产品物流系统。美国的交通设施非常完善,信息化程度高,并且有政府的支持。美国农产品的主要流通方式是“农超对接”模式。

4.日本的生鲜农产品物流发展。尽管日本是岛国,但农产品物流水平居世界前列,物流基础设施、硬件、信息系统完善。农业合作社组织在农产品物流业发展中起了积极作用。日本生鲜农产品流通的形式是通过农业合作社到批发市场再到消费者。

三、我国生鲜农产品物流模式研究

1.问题描述

生鲜农产品物流业的运作模式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1)“农产品产地―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消费者”模式;(2)“农产品产地―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消费者”模式;(3)“农业合作社―第三方物流企业―超市―消费者”模式。

2.AHP求解

层次分析法(AHP)是定量、定性相结合多目标决策的分析方法,安徽批将决策者的经验进行量化,克服了目标结构复杂、缺乏必要数据支持的情况下的量化分析。

(1)递阶层次结构的构建

目标层:生鲜农产品最佳流通模式

准则层:影响因素:c1自然属性、c2经济价值、c3基础设施、c5政府政策。

方案层:三个方案分别是:A1产地―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消费者、A2产地―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一消费者、A3产地―专业第三方物流―超市―消费者(本文假设农产品产地和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

(2)判断(成对比较)矩阵构建

判断矩阵是以矩阵的形式表达每一层次中各因素相比较于上层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为使各因素之间进行两两比较获得量化判断矩阵,引入1~9标度,具体:

分别对6个专家进行了咨询,根据专家的经验、在四个准则下两两比较构造判断矩阵分别为:

(3)层次单排序及总排序

层次单排序是把本层所有因素相对上一层某一因素排出评比次序,该次序以相对数值大小表示。对应于判断矩阵最大特征根λmax的特征向量,经归一化记为W。

将判断矩阵每一列归一化处理,即:

表示A不一致程度在容许范围,可用A的特征向量代替权向量。

同理,对于判断矩阵B1,B2,B3,B4根据上述原理通过一致性检验。

利用层次结构图给出从目标层到方案层的计算结果:

决策结果:是首选方案A3,其次是方案A2,再次是方案A1。

四、生鲜农产品模式可行性分析

“农超对接”是生鲜农产品流通的一种模式,即把单个农户组织起来成立一个专业的农业合作社与超市对接,优势在于农户在还没有种植农产品之前就已和超市签订了供货协议,超市将采购链延伸到初始生产基地向农户直接提供市场信息,避免了盲目生产,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农户通过订单提高生产的标准化,提高农产品的商品化率,降低供应链库存,实现共赢。

“农超对接”使超市成为农户、消费者之间的纽带,超市利用自身在管理、获取信息、物流技术等优势,为农户生产提技术、信息等服务支持,实现订单化生产,减少浪费。

通过合同、订单实现农产品质量标准,通过现代物流服务系统提供技术等服务支撑,再实施生产过程、物流配送过程、消费反馈的全程监督,实现绿色生产、流通、消费。超市既向消费者提供新鲜、绿色、安全的产品,又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物流费用和采购成本,实现农户、超市、消费者三方共赢。

五、促进“农超对接”的发展对策

1.政府部门对“农超对接”模式的政策支持

政府应针对“农超对接”出台相关金融、土地、税收等扶持政策以支持超市和农合社发展。

2.完善农产品生产、流通质量体系

制定完善农产品的质量监督体系,促进生产、流通、市场监管环节的质量监管的软硬件建设。从财政、金融、培训、法规政策层面形成合力鼓励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消费。

3.健全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

鼓励专业农合社发展形成规范化的组织,国家的财政、金融、农资、农技、培训等激励政策要素与农合社对接,形成政策引导、专业农合社、超市、物流等企业为体的供应链模式。

推进“农超对接”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经济、物流、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居民水平等来选择规划,千万不能一刀切。

参考文献:

【农产品供应方案(收集3篇) 】相关文章:

[精选]成长日记作文(整理5篇) 2024-08-10

我的日记6[精选](整理3篇) 2024-08-09

校园生活日记精选1(整理9篇) 2024-08-09

实用的日记作文精选(整理6篇) 2024-08-08

三年级日记精选(整理3篇) 2024-08-08

过年日记[精选](整理5篇) 2024-08-05

精选写人的日记(整理1篇) 2024-08-04

工商管理和法学(收集3篇) 2024-08-12

农产品供应方案(收集3篇) 2024-08-12

体育达人作文(整理4篇) 2024-08-12